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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8號
原 告 林家欣
被 告 王曉明
阮元和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61號),對上列二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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