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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682號
98年度上易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
鍾靚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58號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竊盜罪,共參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黑色小帽壹頂及黑色背包壹個,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向國庫繳納新台幣捌萬元。
緩刑期內並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黑色小帽壹頂,及黑色背包壹個,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穿戴黑色帽子1 頂,以規避監視器拍攝其臉部,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車號 799-BJR號重型機車至附表所示之商店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先後34次,各自竊取東京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東京藥局、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即丁丁藥局、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統真企業社即「藍宇百貨大賣場」、東倉超商有限公司(下稱東倉超商)、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康是美藥局、健爾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健智美藥局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逞。
得手後,將竊得之物品,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雅虎拍賣網站刊登販售訊息,陸續將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販售牟利。
嗣於民國(以下同)97年11月3日下午2時許,警方持搜索票,在甲○○位於高雄市○○區○○路166 巷5 之2 號住處,進行搜索扣得甲○○竊得之贓物,以及甲○○所有而供竊盜所用之黑色小帽1 頂與黑色背包1 個,始獲上情。
二、案經東京藥局、丁丁藥局、統真企業社、康是美藥局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已經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依首揭規定,經被告甲○○同意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先後34次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逞之事實,業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東京藥局鳳山青年店店長曾柏喜、東京藥局建工店主管芮伃萱、東京藥局崇德店店長陳梅芬、東京藥局明誠店主管林裕珊、丁丁藥局鳳山店門市職員黃士晉、屈臣氏一心店店長黃婉靜、藍宇五金百貨大賣場店長蘇惠忠、東倉超商總店長閻嘉瑋、丁丁藥局建工店藥師劉權鋒、康是美藥局大昌店店員楊凱翔、丁丁藥局屏東民族店副店長謝良子、丁丁藥局大昌店店長林明德、丁丁藥局權丁分公司副店長蔡明樹、健智美藥局店長林佩蓉、康是美藥局位於高雄市○○區○○路之店經理孫育瑄、丁丁藥局宏平店店長劉榮富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查獲照片21張、監視器翻拍照片16張、贓物認領保管單31紙、進貨明細表5份、盤點紀錄表4份、庫存盤點盤盈盤虧明細表 2份,以及送貨單、銷貨憑單、各店庫存回傳表、東倉超市進貨單、屈臣氏單品進銷存明細表、銷貨單各 1份附卷可稽,復有被告甲○○所有而供如附表所示竊盜犯罪所用之黑色小帽1頂、黑色背包1個扣案可資佐証,事證明確,其竊盜犯行已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4次竊盜罪,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被告甲○○竊盜多次,原審諭知緩刑未予附條件向國庫繳納金錢以加重其責任,且緩刑期 4年尚嫌略短,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並主張若諭知緩刑應予附條件向國庫繳納金錢以加重其責任,且緩刑期應延長為 5年等語,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予撤銷改判。
審酌被告甲○○前於91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拘役20日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憑,其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竟貪圖小利一再行竊,侵害他人之財產權,也危害社會治安,惟念所竊取之財物是日常生活用品,價值非鉅,且為警查獲後有部分被害人已索回失竊之部分財物,且其自始均坦承犯行,並取得被害商店丁丁藥局、東京藥局、屈臣氏、統真企業社、東倉超商、康是美藥局之原諒,而分別與被害人丁丁藥局、東京藥局、屈臣氏、統真企業社、東倉超商、康是美藥局、健智美藥局成立和解,有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22日函、東京藥局98年6月30日函、東倉超商函各 1份,以及統真企業社、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倉超商、屈臣氏、健智美藥局、東京藥局出具之和解書共 6份在卷可稽(見原審97年度審易字第2800號卷第32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74號偵查卷第33頁至第34頁、原審98年度易字第 558號卷第43頁、第19頁、第25頁、第26頁、第50頁、第52頁),及其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知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仍依原判每次竊盜各量處有期徒刑2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又考量被告甲○○係因失業才萌盜意,所竊得之物品是日常生活用品,價值共 116,425元,對各被害商店所生損害不大,其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其患憂鬱症,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書可憑,嗣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堪認具有悔意,認其經此次判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仍依原判併予宣告緩刑,惟緩刑期間予以延長為5年,並應向國庫繳納8萬元。
又被告甲○○因對他人財產權,欠缺尊重,始一再行竊,為避免其再因思慮欠詳再行犯罪,並確實遵守社會規範,於緩刑期間,應由觀護人以專業知識輔導其品德,使其改過遷善,方不失緩刑之美意,爰併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黑色小帽1頂及黑色背包1個,均為被告甲○○所有供竊盜所用之物,已據被告甲○○自承在卷,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93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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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方 法 │ 竊得財物 │
│號│ │ │ │ │
├─┼────┼──────┼───────────┼──────┤
│1 │97年1 月│位於高雄縣鳳│利用其頭載黑色小帽,不│東京藥局所有│
│ │下旬某日│山市○○路二│會被監視器拍攝臉部,店│價值共1,120 │
│ │ │段317 號「東│內未裝置防竊感應器之機│元之葡萄王極│
│ │ │京藥局鳳山青│會,利用店員不注意時,│品靈芝王1瓶 │
│ │ │年店」 │徒手拿取東京藥局所有放│。 │
│ │ │ │置於店內櫃臺上之葡萄王│ │
│ │ │ │極品靈芝王1 瓶。得手後│ │
│ │ │ │,將之藏放於其所有之黑│ │
│ │ │ │色背包內,未經結帳逕行│ │
│ │ │ │離去之方式,竊取東京藥│ │
│ │ │ │局所有價值共新臺幣(下│ │
│ │ │ │同)1,120 元之葡萄王極│ │
│ │ │ │品靈芝王1 瓶。 │ │
├─┼────┼──────┼───────────┼──────┤
│2 │97年2 月│位於高雄市三│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上旬某日│民區○○路68│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1,800 元│
│ │ │5 「東京藥局│內櫃臺上之葡萄王極品樟│之葡萄王極品│
│ │ │建工店」 │芝王1瓶。得手後,將之 │樟芝王1瓶。 │
│ │ │ │藏放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 │
│ │ │ │背包內,未經結帳逕行離│ │
│ │ │ │去之方式,竊取東京藥局│ │
│ │ │ │所有價值1,800 元之葡萄│ │
│ │ │ │王極品樟芝王1瓶。 │ │
├─┼────┼──────┼───────────┼──────┤
│3 │97年2 月│位於高雄市三│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中旬某日│民區○○路68│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3,400 │
│ │ │5 「東京藥局│內櫃臺上之落建外用溶液│元之落建外用│
│ │ │建工店」 │5%2瓶。得手後,將之藏 │溶液5%2瓶。 │
│ │ │ │放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 │
│ │ │ │包內,未經結帳逕行離去│ │
│ │ │ │之方式,竊取東京藥局所│ │
│ │ │ │有價值共3,400 元之落建│ │
│ │ │ │外用溶液5%2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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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年2 月│位於高雄縣鳳│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中旬某日│山市○○路二│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3,600 │
│ │ │段317 號「東│內櫃臺上之葡萄王極品樟│元之葡萄王極│
│ │ │京藥局鳳山青│芝2 瓶。得手後,將之藏│品樟芝2 瓶。│
│ │ │年店」 │放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 │
│ │ │ │包內,未經結帳逕行離去│ │
│ │ │ │之方式,竊取東京藥局所│ │
│ │ │ │有價值共3,600 元之葡萄│ │
│ │ │ │王極品樟芝2 瓶。 │ │
├─┼────┼──────┼───────────┼──────┤
│5 │97年2 月│位於高雄市左│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中旬某日│營區○○路22│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1,450 元│
│ │ │2 號「東京藥│內櫃臺上之極品靈芝王1 │之極品靈芝王│
│ │ │局崇德店」 │瓶。得手後,將之藏放於│1瓶。 │
│ │ │ │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內│ │
│ │ │ │,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方│ │
│ │ │ │式,竊取東京藥局所有價│ │
│ │ │ │值1,450 元之極品靈芝王│ │
│ │ │ │1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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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2 月│位於高雄市左│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中旬某日│營區○○○路│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3,900 │
│ │ │439 號「東京│內櫃臺上之落建生髮劑2%│元之落建生髮│
│ │ │藥局明誠店」│3瓶。得手後,將之藏放 │劑2%3瓶。 │
│ │ │ │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 │
│ │ │ │內,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 │
│ │ │ │方式,竊取東京藥局所有│ │
│ │ │ │價值共3,900 元之落建生│ │
│ │ │ │髮劑2%3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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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年2 月│位於高雄市左│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下旬某日│營區○○路22│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2,600 │
│ │ │2 號「東京藥│內櫃臺上之落建生髮劑2%│元之落建生髮│
│ │ │局崇德店」 │2瓶。得手後,將之藏放 │劑2%2瓶。 │
│ │ │ │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 │
│ │ │ │內,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 │
│ │ │ │方式,竊取東京藥局所有│ │
│ │ │ │價值共2,600 元之落建生│ │
│ │ │ │髮劑2%2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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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年3 月│位於高雄市三│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上旬某日│民區○○路68│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5,100 │
│ │ │5 「東京藥局│內櫃臺上之落建外用溶液│元之落建外用│
│ │ │建工店」 │5%3瓶。得手後,將之藏 │溶液5%3瓶。 │
│ │ │ │放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 │
│ │ │ │包內,未經結帳逕行離去│ │
│ │ │ │之方式,竊取東京藥局所│ │
│ │ │ │有價值共5,100 元之落建│ │
│ │ │ │外用溶液5%3瓶。 │ │
├─┼────┼──────┼───────────┼──────┤
│9 │97年3 月│位於高雄縣鳳│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上旬某日│山市○○路二│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3,400 │
│ │ │段317 號「東│內櫃臺上之落建外用5%2 │元之落建外用│
│ │ │京藥局鳳山青│。得手後,將之藏放於其│5%2 瓶。 │
│ │ │年店」 │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內,│ │
│ │ │ │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方式│ │
│ │ │ │,竊取東京藥局所有價值│ │
│ │ │ │共3,400 元之落建外用5%│ │
│ │ │ │2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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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年3 月│位於高雄市左│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上旬某日│營區○○路22│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1,300 元│
│ │ │2 號「東京藥│內櫃臺上之落建生髮劑2%│之落建生髮劑│
│ │ │局崇德店」 │1瓶。得手後,將之藏放 │2%1 瓶。 │
│ │ │ │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 │
│ │ │ │內,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 │
│ │ │ │方式,竊取東京藥局所有│ │
│ │ │ │價值1,300 元之落建生髮│ │
│ │ │ │劑2%1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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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年3 月│位於高雄市左│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中旬某日│營區○○路22│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1,450 元│
│ │ │2 號「東京藥│內櫃臺上之極品靈芝王1 │之極品靈芝王│
│ │ │局崇德店」 │瓶。得手後,將之藏放於│1 瓶。 │
│ │ │ │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內│ │
│ │ │ │,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方│ │
│ │ │ │式,竊取東京藥局所有價│ │
│ │ │ │值1,450 元之極品靈芝王│ │
│ │ │ │1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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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年3 月│位於高雄市三│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下旬某日│民區○○路68│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1,120 元│
│ │ │5 「東京藥局│內櫃臺上之葡萄王極品靈│之。 │
│ │ │建工店」 │芝王1 瓶。得手後,將之│ │
│ │ │ │藏放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 │
│ │ │ │背包內,未經結帳逕行離│ │
│ │ │ │去之方式,竊取東京藥局│ │
│ │ │ │所有價值1,120 元之葡萄│ │
│ │ │ │王極品靈芝王1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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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年3 月│位於高雄縣鳳│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下旬某日│山市○○路二│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3,400 │
│ │ │段317 號「東│內櫃臺上之落建外用5%2 │元之落建外用│
│ │ │京藥局鳳山青│瓶。得手後,將之藏放於│5%2 瓶。 │
│ │ │年店」 │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內│ │
│ │ │ │,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方│ │
│ │ │ │式,竊取東京藥局所有價│ │
│ │ │ │值共3,400 元之落建外用│ │
│ │ │ │5%2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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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年5 月│位於高雄縣鳳│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上旬某日│山市○○路二│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1,889 │
│ │ │段317 號「東│內櫃臺上之台糖珍珠蜆錠│元之台糖珍珠│
│ │ │京藥局鳳山青│1 瓶、丸善輔酵素Q10 粉│蜆錠1 瓶、丸│
│ │ │年店」 │末1 盒。得手後,將之藏│善輔酵素Q10 │
│ │ │ │放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粉末1 盒。 │
│ │ │ │包內,未經結帳逕行離去│ │
│ │ │ │之方式,竊取東京藥局所│ │
│ │ │ │有價值共1,889 元之台糖│ │
│ │ │ │珍珠蜆錠1 瓶、丸善輔酵│ │
│ │ │ │素Q10 粉末1 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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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年5 月│位於高雄市左│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京藥局所有│
│ │上旬某日│營區○○路22│取東京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990 元之│
│ │ │2 號「東京藥│內櫃臺上之台糖蠔蜆錠1 │台糖蠔蜆錠1 │
│ │ │局崇德店」 │瓶。得手後,將之藏放於│瓶。 │
│ │ │ │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內│ │
│ │ │ │,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方│ │
│ │ │ │式,竊取東京藥局所有價│ │
│ │ │ │值990 元之台糖蠔蜆錠1 │ │
│ │ │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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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年5 月│位於高雄縣鳳│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丁丁藥局所有│
│ │24日起至│山市○○路14│取丁丁藥局所有放置於賣│價值12,660元│
│ │同年11月│5 號「丁丁藥│場內櫃臺上之落建毛髮再│之落建毛髮再│
│ │4 日間之│局鳳山店」 │生劑5%1 瓶、落建外用凝│生劑5%1 瓶、│
│ │某日 │ │膠2%2 瓶、落建外用溶液│落建外用凝膠│
│ │ │ │5%3 瓶裝3 組、落建外用│2%2 、落建外│
│ │ │ │溶液2%3 瓶裝2 組、落建│用溶液5%3 瓶│
│ │ │ │外用凝膠2%3 瓶裝1 組。│3 組、落建外│
│ │ │ │得手後,將之藏放於其所│用溶液2%3 裝│
│ │ │ │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內,未│2 組、落建外│
│ │ │ │經結帳逕行離去之方式,│用凝膠2%3 瓶│
│ │ │ │竊取丁丁藥局所有價值12│裝1 組。 │
│ │ │ │,660元之上開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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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7年6 月│位於高雄市前│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屈臣氏所有價│
│ │上旬某日│鎮區○○○路│取屈臣氏所有放置於店內│值共8,000 元│
│ │ │45號「屈臣氏│櫃臺上之落建外用液3瓶 │之落建外用液│
│ │ │一心店」 │裝1組,落建養髮液1瓶、│3 裝1組,落 │
│ │ │ │落建柔絲洗髮精1瓶、落 │建養髮液1瓶 │
│ │ │ │建潔靜洗髮精1瓶、台糖 │、落建柔絲洗│
│ │ │ │蜆錠1瓶。得手後,將之 │髮精1瓶、落 │
│ │ │ │藏放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建潔靜洗髮精│
│ │ │ │背包內,未經結帳逕行離│1瓶、台糖蜆 │
│ │ │ │去之方式,竊取屈臣氏所│錠1瓶。 │
│ │ │ │有價值共8,000 元之落建│ │
│ │ │ │外用液3瓶裝1組,落建養│ │
│ │ │ │髮液1瓶、落建柔絲洗髮 │ │
│ │ │ │精1瓶、落建潔靜洗髮精1│ │
│ │ │ │瓶、台糖蜆錠1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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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6 月│統真企業社位│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統真企業社所│
│ │20日晚間│於高雄市三民│取統真企業社所有放置於│有價值共1,49│
│ │10時30分│區○○○路 │賣場內櫃臺上之落建洗髮│4 元之落建洗│
│ │許 │225 號「藍宇│精6 瓶。得手後,將之藏│髮精6 瓶。 │
│ │ │百貨大賣場」│放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 │
│ │ │ │包內,未經結帳逕行離去│ │
│ │ │ │之方式,竊取統真企業社│ │
│ │ │ │所有價值共1,494 元之落│ │
│ │ │ │建洗髮精6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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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 月│位於高雄市苓│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東昌超市所有│
│ │13日(起│雅區○○○路│取東昌超市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1,470 │
│ │訴書誤載│100 之5 號「│內櫃臺上之落建洗髮精6 │元之落建洗髮│
│ │為同年12│東倉超商(起│瓶。得手後,將之藏放於│精6 瓶。 │
│ │月13日)│訴書誤載東昌│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內│ │
│ │晚間10時│超市)四維店│,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方│ │
│ │許 │」 │式,竊取東昌超市所有價│ │
│ │ │ │值共1,470 元之落建洗髮│ │
│ │ │ │精6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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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年7 月│位於高雄市三│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丁丁藥局所有│
│ │19日上午│民區○○路38│取丁丁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2,476 │
│ │10時50分│6 號「丁丁藥│內櫃臺上之落建柔絲洗髮│元之落建柔絲│
│ │許 │局建工店」 │精4 瓶、落建外用5%1 瓶│洗髮精4 瓶、│
│ │ │ │。得手後,將之藏放於其│落建外用5% 1│
│ │ │ │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內,│瓶。 │
│ │ │ │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方式│ │
│ │ │ │,竊取丁丁藥局所有價值│ │
│ │ │ │共2,476 元之落建柔絲洗│ │
│ │ │ │髮精4 瓶、落建外用5%1 │ │
│ │ │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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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年8 月│位於高雄市三│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丁丁藥局所有│
│ │1 日晚間│民區○○路38│取丁丁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2,476 │
│ │9 時25分│6 號「丁丁藥│內櫃臺上之葡萄王樟芝2 │元之葡萄王樟│
│ │許 │局建工店」 │瓶、566 萌髮柔順1 瓶、│芝2 瓶、566 │
│ │ │ │落建5%3 瓶裝2 組。得手│萌髮柔順1 瓶│
│ │ │ │後,將之藏放於其所有之│、落建5%3 瓶│
│ │ │ │前述黑色背包內,未經結│裝2 組。 │
│ │ │ │帳逕行離去之方式,竊取│ │
│ │ │ │丁丁藥局所有價值共12,3│ │
│ │ │ │63元之葡萄王樟芝2瓶、 │ │
│ │ │ │566 萌髮柔順1 瓶、落建│ │
│ │ │ │5%3 瓶裝2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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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年8 月│位於高雄市三│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康是美藥局所│
│ │1 日晚間│民區○○○路│取康是美藥局所有放置於│有價值2,700 │
│ │10時許 │6 號「康是美│店內櫃臺上之多醣靈芝王│元之多醣靈芝│
│ │ │藥局大昌店」│1 組。得手後,將之藏放│王1 組。 │
│ │ │ │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 │
│ │ │ │內,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 │
│ │ │ │方式,竊取康是美藥局所│ │
│ │ │ │有價值2,700 元之多醣靈│ │
│ │ │ │芝王1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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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年8 月│位於屏東市民│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丁丁藥局所有│
│ │4日晚間8│族路271 號「│取丁丁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8,800 │
│ │時53分許│丁丁藥局民族│內櫃臺上之落建生髮劑3 │元之落建生髮│
│ │ │店」 │入裝1 組及落建生髮劑2 │劑裝1 組及落│
│ │ │ │瓶。得手後,將之藏放於│建生髮劑2 瓶│
│ │ │ │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內│。 │
│ │ │ │,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方│ │
│ │ │ │式,竊取丁丁藥局所有價│ │
│ │ │ │值共8,800 元之落建生髮│ │
│ │ │ │劑裝及落建生髮劑2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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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年8 月│位於高雄市三│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丁丁藥局所有│
│ │11日晚間│民區○○○路│取丁丁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4,250 │
│ │9 時30分│87號「丁丁藥│內櫃臺上之台糖蜆錠、台│元之台糖蜆錠│
│ │許 │局大昌店」 │藥牌蜆錠各1 盒。得手後│、台藥牌蜆錠│
│ │ │ │,將之藏放於其所有之前│各1 盒。 │
│ │ │ │述黑色背包內,未經結帳│ │
│ │ │ │逕行離去之方式,竊取丁│ │
│ │ │ │丁藥局所有價值共4,250 │ │
│ │ │ │元之台糖蜆錠、台藥牌蜆│ │
│ │ │ │錠各1 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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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年8 月│位於高雄市三│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丁丁藥局所有│
│ │25日晚間│民區○○路38│取丁丁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11,170│
│ │9 時21分│6 號「丁丁藥│內櫃臺上之566清爽潔淨3│元之566 清爽│
│ │許 │局建工店」 │瓶、落建5%3瓶裝2組、落│淨3 瓶、落建│
│ │ │ │建柔絲洗髮精5 瓶。得手│5%3 瓶裝2組 │
│ │ │ │後,將之藏放於其所有之│、落建柔絲洗│
│ │ │ │前述黑色背包內,未經結│髮精5 瓶。 │
│ │ │ │帳逕行離去之方式,竊取│ │
│ │ │ │丁丁藥局所有價值共11,1│ │
│ │ │ │70元之566 清爽潔淨3 瓶│ │
│ │ │ │、落建5%3 瓶裝2組、落 │ │
│ │ │ │建柔絲洗髮精5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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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年8 月│位於高雄市三│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丁丁藥局所有│
│ │31日晚間│民區○○○路│取丁丁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5,170 │
│ │9 時許 │87號「丁丁藥│內櫃臺上之台糖蠔蜆、靈│元之台糖蠔蜆│
│ │ │局大昌店」 │芝王、葡萄王極品樟芝各│、靈芝王、葡│
│ │ │ │1 盒。得手後,將之藏放│萄王極品樟芝│
│ │ │ │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各1 盒。 │
│ │ │ │內,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 │
│ │ │ │方式,竊取丁丁藥局所有│ │
│ │ │ │價值共5,170 元之台糖蠔│ │
│ │ │ │蜆、靈芝王、葡萄王極品│ │
│ │ │ │樟芝各1 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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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7年9 月│位於高雄市前│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丁丁藥局所有│
│ │初某日 │鎮區○○○路│取丁丁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3,500 元│
│ │ │345 號「丁丁│內櫃臺上之落建生髮劑2 │之落建生髮劑│
│ │ │藥局權丁分公│瓶。得手後,將之藏放於│2 瓶。 │
│ │ │司」 │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內│ │
│ │ │ │,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方│ │
│ │ │ │式,竊取丁丁藥局所有價│ │
│ │ │ │值共3,500 元之落建生髮│ │
│ │ │ │劑2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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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7年9 月│位於高雄市三│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健智美藥局所│
│ │中旬某日│民區○○路29│取健智美藥局所有放置於│有價值1,360 │
│ │ │1 號「健智美│店內櫃臺上之3M人工皮17│元之3M人工皮│
│ │ │藥局」 │片。得手後,將之藏放於│17片。 │
│ │ │ │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內│ │
│ │ │ │,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方│ │
│ │ │ │式,竊取健智美藥局所有│ │
│ │ │ │價值1,360 元之3M人工皮│ │
│ │ │ │17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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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7年9 月│位於高雄市三│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丁丁藥局所有│
│ │26日晚間│民區○○路38│取丁丁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7,240 │
│ │8 時30分│6 號「丁丁藥│內櫃臺上之落建外用生髮│元之落建外用│
│ │許 │局建工店」 │液5%3瓶裝1組、落建外用│生髮液5%3 瓶│
│ │ │ │生髮液2%2 瓶裝1 組。得│裝1 組、落建│
│ │ │ │手後,將之藏放於其所有│外生髮液2% 2│
│ │ │ │之前述黑色背包內,未經│瓶裝1 組。 │
│ │ │ │結帳逕行離去之方式,竊│ │
│ │ │ │取丁丁藥局所有價值共7,│ │
│ │ │ │240 元之落建外用生髮液│ │
│ │ │ │5%31組、落建外用生髮瓶│ │
│ │ │ │裝1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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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年10月│位於高雄縣鳳│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丁丁藥局所有│
│ │1 日晚間│山市○○路14│取丁丁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1,600 元│
│ │9 時許 │5 號「丁丁藥│內櫃臺上之落建生髮劑1 │之落建生髮劑│
│ │ │局鳳山店」 │瓶。得手後,將之藏放於│1 瓶。 │
│ │ │ │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內│ │
│ │ │ │,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方│ │
│ │ │ │式,竊取丁丁藥局所有價│ │
│ │ │ │值1,600 元之落建生髮劑│ │
│ │ │ │1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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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年10月│位於高雄市三│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健智美藥局所│
│ │上旬某日│民區○○路29│取健智美藥局所有放置於│有價值320 元│
│ │ │1 號「健智美│店內櫃臺上之雅膚傷口敷│之雅膚傷口敷│
│ │ │藥局」 │料4 盒。得手後,將之藏│料4盒。 │
│ │ │ │放於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 │
│ │ │ │包內,未經結帳逕行離去│ │
│ │ │ │之方式,竊取健智美藥局│ │
│ │ │ │所有價值320 元之雅膚傷│ │
│ │ │ │口敷料4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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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年10月│位於高雄市左│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康是美藥局所│
│ │10日晚間│營區○○路42│取康是美藥局所有放置於│有價值1,600 │
│ │8 時許 │6 號「康是美│店內櫃臺上之多醣靈芝王│元之多醣靈芝│
│ │ │藥局第九分公│保健食品1 瓶。得手後,│王保健食品1 │
│ │ │司」 │將之藏放於其所有之前述│瓶。 │
│ │ │ │黑色背包內,未經結帳逕│ │
│ │ │ │行離去之方式,竊取丁丁│ │
│ │ │ │藥局所有價值1,600 元之│ │
│ │ │ │多醣靈芝王保健食品1 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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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年10月│位於高雄市小│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丁丁藥局所有│
│ │14日晚間│港區○○路85│取丁丁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3,600 │
│ │7 時44分│號「丁丁藥局│內櫃臺上之極品靈芝王2 │元之極品靈芝│
│ │許 │宏平店」 │瓶。得手後,將之藏放於│王2 瓶。 │
│ │ │ │其所有之前述黑色背包內│ │
│ │ │ │,未經結帳逕行離去之方│ │
│ │ │ │式,竊取丁丁藥局所有價│ │
│ │ │ │值共3,6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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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年10月│位於高雄市小│以上開同一方式,徒手拿│丁丁藥局所有│
│ │24日晚間│港區○○路85│取丁丁藥局所有放置於店│價值共20元之│
│ │9 時50分│號「丁丁藥局│內櫃臺上之伸縮繃帶1條 │伸縮繃帶1條 │
│ │許 │宏平店」 │、無菌紗布塊1個。得手 │無菌紗布塊1 │
│ │ │ │後,將之藏放於其所有之│個。 │
│ │ │ │前述黑色背包內,未經結│ │
│ │ │ │帳逕行離去之方式,竊取│ │
│ │ │ │丁丁藥局所有價值共20元│ │
│ │ │ │之伸縮繃帶1條、無菌紗 │ │
│ │ │ │布塊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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