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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6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168號中華民國98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5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8 月4 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上訴人竟遲至同年8 月1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
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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