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8,上訴,127,200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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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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