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8,上訴,838,200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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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律師
王建元律師
單文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6 月16日執行羈押,至98年9 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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