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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6 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9 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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