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0年間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1873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
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施用毒品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