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8,附民,79,2009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原名黎世英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易字第56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