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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804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7 號中華民國99年7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乙○○並未提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法律上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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