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 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4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 月1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田平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