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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41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5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3 月5日收受本院命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可查,茲竟遲至99年3 月21日未予補正。
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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