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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90號中華民國99年1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89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審論以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8 月後,於民國99年1 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諸多違背法令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
經原審法院命於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99年3 月9 日送達,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路派出所,99年3 月1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被告迄今仍未補正。
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陳啟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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