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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11號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2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2 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後,於民國99年8 月2 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上訴人已澈底悔改,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
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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