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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
陳煜昇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已於民國99年6 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至99年9 月1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罪,並定其應執行刑為19年在案之事實,復有本院該判決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有逃亡以規避審訊、執行之虞,依前揭規定,自應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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