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0,上,34,2011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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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活力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心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03,70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合計為33,690元(計算式:23,775+9,915=33,690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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