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0,上,8,2011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李淑全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被 上 訴人 樊江文
訴訟代理人 陳金枝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興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100 年8月9 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訴人請補其前配偶死亡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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