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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陳耀宗
(籍設)
被 告 劉培謙
田英明
5號
鄭憲明
陳杜
陳建良
黃國文
號
鄭榮財
被上訴人 田慧玲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複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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