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0,上更(一),17,201210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欣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蘭
上 訴 人 周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 年9 月18日本院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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