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張哲悟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上 訴 人 樹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月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禹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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