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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吳正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不服民國100 年5 月17日本院100 年度國抗字第2 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補正律師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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