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0,抗,148,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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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48號
抗告人 林清財
林世孝
上列抗告人因與債權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5 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執事聲字第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惟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權人原以應在外國強制執行為假扣押原因者,現已得在國內強制執行,或以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虞,現債務人已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等是;

又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聲請假扣押之權利之謂。

至債權人之本案訴訟,已獲勝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既須依判決內容清償其債務,顯難認為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民國76年台抗字第338 號裁定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執全字第2729號及88年度執全字第376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擔保金因擔保原因消滅而取回,假扣押裁定及執行即應撤銷。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不合。

三、經查:債權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聲請對抗告人林清財、林世孝假扣押,經高雄地院以88年度全字第3086號、4587號民事裁定准許之。

債權人供擔保後(高雄地院91年存字第4447號、4804號),高雄地院以88年度執全字第2729號執行事件查封林世孝所有不動產、88年度執全字第3768號執行事件查封林清財所有不動產。

嗣債權人對林世孝及林清財提起本案訴訟,林世孝部分經高雄地院92年度重訴字第730 號判決債權人勝訴確定、林清財部分經高雄地院88年度促字第47069 號支付命令確定,並聲請取回前開擔保金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執行卷及提存卷可稽。

職是,債權人既因本案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債務人既須依判決內容清償其債務,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認本件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抗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執行,並無足取,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當。

是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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