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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盧惠珍
訴訟代理人 林冠名
訴訟代理人 曾智暐
視同上訴人 黃纓桔
被上訴人 郭美玉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7 月27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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