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0,重上,74,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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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蘇素存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武進
李隆榮
李錦鶴
李民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和解之給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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