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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被上訴人 陳秋文
訴訟代理人 蔡惠靜
被上訴人 王和彥
莊重懋
上 一 人 徐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11月6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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