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1,上,184,201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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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謝麗雲
謝文吉
謝春長
被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6,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
倘若上訴人無資力委任代理人,按同法第466條之2 規定,亦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
如未委任律師或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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