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美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曾昌能
被 告 曾昌連
劉曾良仁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昌宏
陳正男律師
朱淑娟律師
被 上 訴 人
兼 原 告 鍾紹祿
鍾劉菊娣
鍾永裕
洪玲美
林杞美
曾耀霆
兼法定代理人 鍾毓芬
曾昌文
上列8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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