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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25號
上訴人即附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楊永輝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律師
被上訴人即 王武德
附帶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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