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1,再,7,201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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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7號
上 訴 人 秦學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秋珠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 年9 月28日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7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8,797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為聲請,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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