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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29號
再審原告 王俊盛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再審被告 何麗卿
本院受理101 年度再易字第29 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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