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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63號
再審原告 陳素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金塗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6,500 元,應徵裁判費20,50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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