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1,聲,69,201210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號
抗 告 人 高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聲請返還提存物,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4日本
院101 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