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1,重上,102,201210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献樹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被上訴人 楊銘霖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0,000元(據原審卷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據所示,系爭房屋拍定金額為9,960,000 元+未辦保存登記部分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2,112 元,除已繳16,647元外,其餘135,465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將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郭榮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