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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吳緞
陳癸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楊昌禧律師
被上訴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1項:「柒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記載,應更正為「柒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
判決理由七、㈣、⒉第27行:「79萬9782元(0000000 ÷10=799782)」,應更正為「71萬9913元(0000000 ÷10=719913)」;
判決理由九、第5 、6 行:「110 萬9859元... (包括原請求範圍內之79萬9782元)」,應更正為「102 萬9990元... (包括原請求範圍內之71萬991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聲請,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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