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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平山雅實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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