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3,建上,16,2017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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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蔡宗興
被上訴人 匠心宏運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原名:匠心宏運
室內設計裝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9,65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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