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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劉士博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律師
被上訴人 蔡水明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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