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4,上,122,20151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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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被上訴人 洪健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判決附表五內關於「洪建弘」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健弘」。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第239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文字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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