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4,上,133,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陳榮修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上訴人 蔡陳璧輝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帳冊閱覽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