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4,上,150,2015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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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威齊織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軍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雅間請求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3日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150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05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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