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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梁財明
梁在發
張梁秀花
梁秀珍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00○○○區○○段0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洪武傑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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