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4,上,203,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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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林仰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偉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4 年6 月11日102年度訴字第2377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66 萬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8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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