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0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仰平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財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黃榮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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