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4,上,5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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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簡何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上訴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上訴人主張撤銷贈與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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