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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陳明田
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陳秋寳
訴訟代理人 謝東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寳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於第二審對被上訴人提起反訴,請求㈠確認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陳尾吉、陳素琴、陳賽岳間就坐落於澎湖縣馬公市○○○段○000 ○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
㈡確認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即死者陳春風間,就系爭土地於102 年6 月2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
㈢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於102 年6 月2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見本院卷第183 頁)。
經核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00 元(計算式:3,000 ×312=936,000 ,見原審卷第24頁土地登記謄本),應繳納反訴裁判費15,3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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