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陳輝陽(即陳懷生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