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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蘇明花
訴訟代理人 陳麗敏
被 上訴 人 陳億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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