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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支屏中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上訴人 顏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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