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4,再易,30,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原告 簡國華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其與再審被告林竪程、林東輝間返還土地等事
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度上易字第35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5,239元,應徵裁判費8,76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