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4,再易,47,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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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47號
再審原告 方冠博
上列再審原告與方琮驊、方碧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訴訟
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53,334 元,應徵裁判費17,24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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