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4,勞再,4,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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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再審被告 林鏳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1 萬3,913 元(其中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以5 年8 個月,每月4 萬1,000 元計算,合計為278 萬8,000 元;
金錢給付部分合計為82萬5,913 元),應徵裁判費5萬5,257 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 元,應再補繳5 萬4,25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訴不合法而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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